一、本件係教育部函轉數位發展部有關「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」案。
 
二、本案辦法係依資通安全管理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;其主要明訂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對於資通系統、服務或產品,認有危害國家資通安全之疑慮時之相關作法及程序,詳來函說明及附件。
「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」案。.PDF
文章建立日期:115-02-02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:115-02-02

出處:臺灣體大圖書資訊處 > 最新消息 > 公告「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」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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